|
|
|
关于做好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 |
|
|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6〕63号)文件精神,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以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促进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提供优质服务为原则,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各高级中等学校在招生简章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07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本校实际做好简章编制申报工作。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由本校负责。简章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办法进行。
各区县在制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积极落实市教委关于“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要求(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将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收优秀生工作,并鼓励跨区开展“招优”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安排招生计划时,除部分有特殊需求的学校及专业外,可以不再向各区县分配招生计划。
二、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198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一公司开具的“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以上考生资格的确认工作应在5月25日前完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学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三)报名、报考工作分别进行
报名工作在年初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需进行报名。各区县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接收学生报名信息,个别条件尚未成熟的区县可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采集报名信息。各区县招生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
|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