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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 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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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加分教育优待的范围和资格认定的办法
(一) 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科技、体育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
市级三好学生,凭市教委有关处室批准的《北京市中、小学三好学生登记表》(见附件1)到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各区县中招办应与本区县教委有关科室协商确定认定工作程序、办法、要求,并于4月18日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考生所在初中学校持填写好的《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见附件2),并携带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奖状)或集体项目获奖的全体成员名单(复印件)到区县中招办办理认定手续。各区县在此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见附件3)所列项目及获奖名次进行特长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填写《申请表》(见附件4,由初中学校发放)分别到以下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归侨(华侨)子女考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归侨学生中、高考身份证明的通知》(京侨发〔2004〕1号)的规定到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台湾省籍考生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少数民族考生持户口簿由所在学校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 在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教育优待中,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下简称公安现役部队)是隶属公安部领导的三支现役部队。公安现役部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北京市常住户口)享受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优抚对象政策。
对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资格认定办法:
1、现役军人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初审由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民发[2004]192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工资福利处复审;现已退役的残疾军人及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申请北京市教育优待,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民政局复审。
公安现役部队实行优抚对象资格认定审核两级负责制。公安现役部队优抚对象子女申请北京市教育优待时,属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分别由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政治机关进行初审、确认资格;属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局警卫局的,由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进行初审、确认资格;在公安部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机关工作的公安现役部队干部子女申请教育优待的,由后勤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确认资格。初审结束后统一由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负责复审。
以上申请者应填写《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5,该表到初审部门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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