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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加试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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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办普通高中外语实验校(班)的通知》(京教基〔2005〕2号)、北京教育考试院 《关于做好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7〕 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加(面)试(以下简称“加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试”学校
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示,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级中等学校,确因专业需要,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提出“加试”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加试”。
二、申报“加试”手续和时间
(一)“加试”学校应填写《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加试”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加试”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组织机构、“加试”内容、“加试”标准、工作时间、参加人员和工作程序等),在规定时间到考试院中招办办理申请手续。中招办根据上报材料,确定可以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名单。经批准进行“加试”学校(专业)的相关信息将刊登在《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上(以下简称“简章”)。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进行“加试”。
(二)加试时间
2007年“加试”工作应在5月12、13、19、20日四天内完成。
三、“加试”办法
(一)考生进行“加试”程序
1、凡拟报考“加试”学校(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简章上“加试”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进行“加试”。
2、“加试”时,学生应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2007年体检结果通知书、加盖校章的《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加试证明》(见附件 1,以下简称“加试证明”)和《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卡》(见附件2,以下简称“考生卡”);进行资格认定的考生还应持相关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享受低保待遇或特困经济状况证明)和本人相关“获奖证明”材料。
3、考生要根据“加试”合格信息与初中校公布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内容认真核对。
4、“加试”合格考生填报志愿时,还要再次核对“加试”合格信息,否则不能填报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
5、“加试证明”是考生进行“加试”且取得合格资格的凭证,也是填报志愿的重要证明材料,考生要妥善保存至年底。
(二)“加试”学校工作程序
1、学校“加试”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
2、学校要严格按“加试”标准对学生进行评定。身体合格与否,以学生体检结果通知书为准。
3、在加试合格考生“加试证明”上填写专业名称及“合格”字样,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校章。
4、对合格考生,学校录取时不能以不合格为由不录取该生(弄虚作假者除外)。
5、“加试”学校于5月21日17:00前上网传送“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上报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及时,同时打印一份“加试”合格学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后于5月22日报考试院中招办。
(三)区县中招办和各初中校工作
1、区县中招办于5月22日上网接收考试院中招办下发的“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后,及时转发给各初中校。
2、各初中校于5月23日公布“加试”合格考生名单,督促考生与自己留存的“加试证明”认真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加试”学校反映。“加试”学校对考生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通知考生并将更改信息及时上报考试院中招办。
3、“加试证明”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并通过区县下发到各初中校。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中招办、各“加试”学校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确保“加试”工作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
(一)要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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